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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都芳驳新历 北魏 · 李业兴
 出处:全后魏文卷五十
岁星行天,伺候以来,八九馀年,恒不及二度。
今新历加二度。
至于夕伏晨见,纤毫无爽
今日仰看,如觉二度,及其出没,还应如术。
镇星,自造《壬子》元以来,岁常不及,故加《壬子》七度,亦知犹不及五度,适欲并加,恐出没顿校十度、十日,将来永用,不合处多。
太白之行,顿疾顿迟,取其会归而已。
十二月二十日,晨见东方,新旧二历推之,分寸不异。
行星三日,顿校四度。
如此之事,无年不有,至其伏见,还依术法。
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却。
业兴推步已来,三十馀载,上算千载之日月星辰有见经史者,与凉州赵匪攴、刘义隆、廷尉卿何承天、刘骏、南徐州从事祖冲之参校,业兴《甲子元历》长于三历一倍。
洛京已来四十馀岁,五星出没,岁星、镇星、太白,业兴历首尾恒中,及有差处,不过一日二日、一度两度;
三历之失,动校十日十度。
荧惑一星,伏见体自无常,或不应度。
祖冲之历多《甲子历》十日六度;
何承天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,今历还与《壬子》同,不有加增。
辰星一星,没多见少,及其见时,与历无舛,今此亦依《壬子》元不改。
太白、辰星,唯起夕合为异。
业兴以天道高远,测步难精,五行伏留,推考不易,入目仰窥,未能尽密,但取其见伏大归,略其中间小谬,如此历便可行。
若专据所见之验,不取出没之效,则历数之道,其几废矣。
夫造历者,节之与朔,贯穿于千年之间,闰馀斗分,推之于毫厘之内。
必使盈缩得衷,间限数合,周日小分,不殊锱铢,阳历阴历,纤芥无爽,损益之数,验之交会,日所居度,考之月蚀,上推下减,先定众条,然后历元可求,犹甲子难值。
又虽值甲子,复有差分,如此舛驳,参错不等。
今历发元甲子,七率同遵,合璧连珠,其言不失。
法理分明,情谓为可。
如芳所言,信亦不谬。
但一合之里星度不验者,至若合终必还。
依术,镇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见差五度,今日差三度;
太白前差四度,今全无差。
以此准之,见伏之验,寻效可知,将来永用,大体无失。
芳又云,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历,其镇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,天上在亢四度留,是新历差天五度;
太白、岁星,并各有差。
校于《壬子》旧历,镇星差天五度,太白岁星亦各有差,是旧历差天为多,新历差天为少。
凡造历者,皆须积年累日,依法候天,知其疏密,然后审其近者,用作历术。
不可一月两月之间,能正是非。
若如荧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,一迟、一疾、一留、一逆、一顺、一伏、一见之法,七头一终;
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,晨夕之法,七头一终;
岁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,七头一终;
镇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,七头一终;
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,晨夕之法,七头一终。
造历者必须测知七头,然后作术。
得七头者,造历为近,不得头者,其历甚疏,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。
自五帝三代以来,及秦、汉、魏、晋,造历者皆积年久测,术乃可观。
其仓卒造者,当时或近,不可久行。
若三四年作者,初虽近天,多载恐失。
今《甲子》新历,业兴潜构积年,虽有少差,校于《壬子元历》,近天者多。
若久而验天,十年二十间,比《壬子元历》三星行天,其差为密(《魏书·律历志》下。兴平元年,命李业兴立《甲子元新历》。事讫。诏以示信都芳,芳驳业兴对云。诏付外施行。)
李业兴甲子元历 北齐 · 信都芳
 出处:全后魏文卷五十五
今年十二月二十日,新历岁星在营室十三度,顺疾;
天上岁星在营室十一度。
今月二十日,新历镇星在角十一度,留;
天上镇星在亢四度,留。
今月二十日,新历太白在斗二十五度。
晨见,逆行;
天上太白在斗二十一度,逆行。
便为差殊(《魏书·律历志下》。兴和元年,命李业兴改立甲子元历,事讫。诏以新历示田曹参军信都芳。芳驳。)